熱點透析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全面普及和快速進步,通過互聯網平臺整合分散的閑置資源的趨勢逐漸受到關注,社會就業正向各種非標準的用工形式發展,平臺型、創業型、自雇型等各種新就業形態興起。這些新就業形態有哪些特點?對傳統勞動關系產生了哪些影響?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應如何保護?近日,以“新就業形態:勞動規制和權益保障”為主題的第16次東北亞勞動論壇在山東省青島市舉行,來自中日韓三國的學者就以上問題進行了探討。
探索制度新空間 適應就業新形態
平臺經濟對我國勞動關系的影響
支持新就業形態發展 完善勞動權益保護
韓國:保護平臺從業者并不容易
在韓國,平臺從業者被稱為“數碼特雇”。“特雇”即特殊雇傭形式的從業者,泛指處于個體經營者和工薪勞動者之間的勞動者,在法律上是指具有獨立簽約身份的勞動者。在韓國,通過平臺獲得工作的勞動包括外賣送餐、快遞、代駕、家政、護工等。
在韓國,保護平臺從業者并不容易。像快遞員、代駕司機等,雖然韓國將其作為特殊形式的從業者納入了工傷保險的保護范圍,但是實際保護程度非常低。
韓國的平臺從業者,需要面對平臺企業和管理勞動者的中介企業,這與其他國家一般的平臺從業者有所不同。為了保證服務質量,掌握市場的大規模平臺企業會成立類似子公司的代理公司。
客戶要求提供什么服務,由哪個勞動者承接,手續費多少等內容,均保存于提供應用程序的公司,代理公司只能看到其中跟自己相關的服務需求以及由誰來承擔了這項勞動。
勞動者要向代理公司和應用程序公司支付手續費。代理公司也向應用程序公司每月支付一定的金額,作為使用應用程序的手續費。
勞動者支付的手續費要看他與幾家平臺企業、幾家代理公司合作。如下圖所示,平臺企業P1只向代理公司A1獨家提供信息。一般情況下,代理公司A1是平臺企業P1所設的子公司。平臺企業P2向代理公司A2、A3、A4提供信息。平臺企業P3不僅向代理公司A5提供信息,也向勞動者直接發送信息。
理論上看,勞動者可以屬于多家代理公司,但是因為要履行代理公司的經營策略或負擔手續費,因此實際利用多個代理公司的人并不多。
日本: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現象出現
在日本,共享經濟一詞不如中國和韓國普遍,但超出公司的界限向外部下達訂單,只要求外部勞務給付的成果,而不是勞動給付的過程的就業形態有很多。
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其形成包含以下邏輯:當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雇主有義務參加社會保險,遵守最低工資規定,對勞動者安全問題負責,并承擔發生工傷的責任。與此同時,對于勞動者來說,有義務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到手工資不可避免地減少。因此,雇主為了減少人工成本或逃避雇主責任,勞動者為了增加到手工資,在勞動合同以外的合同形式下進行勞務給付的動機自然產生。
在遠程通信技術和大數據的信息處理技術引入之前,如果不監督勞務給付過程,很難保證勞務給付的質量,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相關業務領域很少使用承包合同。然而,近年來,通過引進各種新技術,遠程操控勞動者的動向得以實現,而且將服務對象的評論作為業績評估的考慮因素,即使不去工作現場,也能保證一定質量的勞務提供。因此,各行業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現象已經出現。
當平臺作為當事人介入時,勞動關系認定、工作時間評價以及雇主責任歸屬等方面都會發生重大變化,引發各種法律問題。(任紫 整理)